中石化冠德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信息

審核委員會主席:方中(先生)


審核委員會成員:方中(先生)、譚惠珠(女士)、黃友嘉(博士)、王沛詩(女士)


審核委員會議事規則

1. 會議

1.1 會議應每年舉行至少兩次。外聘核數師可向審核委員會主席提出要求舉行審核委員會會議。

1.2 除另有約定外,明確會議地點、時間及日期的會議通知書應至少於會議日期之前 14天送給審核委員會每名成員,及須出席審核委員會常規會議的其他人士;如有關後續會議在 14天內舉行則無須發送通知書。

1.3 審核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須為兩名成員,其中一名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1.4 審核委員會成員出席會議可親身出席,也可以電話或透過其它電子通訊方法參與(而所有出席人士皆能使用該方法)。

1.5 審核委員會決議應由過半數通過。

1.6 由審核委員會所有成員簽署的決議將視為有效如同在審核委員會舉行會議通過的決議一樣有效。

1.7 審核委員會秘書應保留審核委員會決議的會議紀錄,並應在給予合理通知的情況下公開有關會議紀錄供任何審核委員會成員及╱或本公司任何董事其在任何合理的時段查閱。會議結束後,應於合理時段內先後將審核委員會會議紀錄的初稿及最終定稿發送全體審核委員會成員供其表達意見。於全體委員同意後,審核委員會秘書應向董事會全體董事傳閱審核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報告。

2. 會議出席

2.1 審核委員會應與外聘核數師至少每年舉行兩次會議,且至少每年與外聘核數師在沒有執行董事在場的情況下召開一次會議(除受審核委員會邀請外)。

2.2 根據審核委員會邀請,下列人士可參與全部或部分會議: (a)內部核數主管或(如缺席),內部核數代表;(b)財務總監;及 (c)其他董事會成員。

2.3 只有審核委員會成員有投票權。

3. 股東周年大會

審核委員會主席應盡量出席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及在股東周年大會上回答任何股東對審核委員會工作的提問。若審核委員會主席未能出席,需由另一名審核委員會成員(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出席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且該人士應準備在股東周年大會上回答任何股東對審核委員會工作的提問。

4. 職責與責任

審核委員會之職責乃為其他董事、外聘核數師及管理層就其有關財務及其他申報、內部監控及審核相關職務之溝通的重要渠道;及提供對財務報告的獨立意見以協助董事會滿足其責任,並滿足其對本公司內部監控的成效及審核程序的有效性。

審核委員會之職責和責任:

4.1 與本公司外聘核數師的關係:

4.1.1 主要負責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批准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該核數師辭職或辭退該核數師的問題;

4.1.2 按適用的標準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審核委員會應在核數前與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範疇及有關申報責任;

4.1.3 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發展和執行;及

4.1.4 就任何須採取行動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並提出建議,及就應採取的步驟提出建議;

4.2 審閱本公司的財務資料:

4.2.1 監察本公司的財務報表以及本公司年度報告及賬目及半年度報告及(如適用及擬刊發)季度報告報表的完整性,及審閱報表及報告所載有關財務申報的重大意見。審核委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表及報告前,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加以審閱:

(a) 會計政策及實務之任何更改;

(b) 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c) 因核數而出現的重大調整;

(d)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e) 是否遵守會計準則;及

(f)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及法律規定;

4.2.2 就上述職責而言:

(a) 審核委員會成員須應與董事會、高層級管理人員及本公司會計人員聯絡;及

(b) 審核委員會應考慮於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事項,並應適當考慮任何由本公司屬下合資格會計師、外部核數師或內部監控人員提出的事項;

4.3 監管本公司財務申報制度、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程序:

4.3.1 檢討本公司的財務監控以及本公司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4.3.2 辨認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的風險及決定風險水平和風險偏好;

4.3.3 批准影響本集團的風險狀況或影響敞口的重大決策,並給予適當的指引;

4.3.4 考慮於危機和緊急情況下決策過程的有效性;

4.3.5 與管理層討論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

4.3.6 就有關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對調查結果的回應進行研究;

4.3.7 確保內部核數師及外聘核數師就內審之工作獲得協調,並確保本公司內部有足夠資源運作及處於適當的地位,以及檢討及監察其成效;

4.3.8 檢討本集團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4.3.9檢查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核數師就會計紀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回應;及

4.3.10確保董事會及時回應於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4.4 擔任本公司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主要代表,負責監察二者之間的關係;

4.5 檢討本公司設定讓本公司僱員可暗中就財務匯報、內部監控或其他方面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提出舉報的安排。審核委員會應確保有適當安排,讓本公司對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

4.6 制定舉報政策及系統,讓僱員及其他與本公司有往來者(如客戶及供應商)可暗中向審核委員會提出其對任何可能關於本公司的不當事宜的關注;

4.7 就本職權範圍所載的事宜向董事會匯報;及

4.8 審核委員會須研究其他由董事會界定的課題。

5. 匯報責任

於每次會議後,審核委員會應就其職權及責任範圍內的所有事項向董事會正式匯報。

6. 權力

6.1 審核委員會由董事會授予權力調查本公司任何財務資料及紀錄。

6.2 審核委員會由董事會授予權力(於需要時)向本集團僱員取得任何其所需的財務資料,要求本集團僱員準備及提供財務資料並回答審核委員會提出的問題。

6.3 審核委員會由董事會授予權力(於需要時)就履行其職責獲得法律或其他獨立專業意見,並由本公司負責相關費用。

6.4 審核委員會應獲供給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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